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干预社会生活的结果,它一旦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而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知识点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平等”二字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典型题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这句话正确吗?
(1)有关单位在从事管理活动时产生的社会关系
有关单位在从事管理活动时,会与自然人或非自然人(即组织,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形成不平等法律关系,这种不平等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但是,如果有关单位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如因(财政局)购买办公用品而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民法要求其必须要以法人的身份进行,此时有关单位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要点提示:不得以主体论关系,而应以行为论关系。
典型题例:张某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这种社会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受民法调整。
(2)人自己的活动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之间的”强调的是相互关系,如仅仅是人自己的活动,不受民法调整。
要点提示: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普通法。
(3)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财产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要点提示:如恋爱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等,这些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私法效果,不受民法调整。
典型例题1:董某对刘某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这种社会关系属于恋爱关系,不受民法调整。
典型例题2:张某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知李某,李某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只股票大跌。此时,李某不可以请求张某赔偿损失。因为李某作为成年人应为自己的投资行为独立负责。
(4)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另一方受恩惠、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要点提示:好意施惠关系中,因缺乏意思表示中的意思要素,即不具有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意思。因此,不存在合同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问题。但,有可能因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侵权责任问题。
典型例题1:张某应允刘某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刘某请求张某赔偿损失。刘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为该行为属于好意施惠,不受民法调整。
典型例题2:王某不知李某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导致李某酒精中毒住院治疗。该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因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即符合四要件:1存在侵害行为、2存在损害后果、3存在因果关系、4存在主观过错。因此,王某依法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根据生活常识,适量饮酒对身体并无伤害,但大量饮酒极有可能对饮酒者的健康造成损害。在请客吃饭的过程中,如一方极力或恶意劝酒,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构成一般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