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不同带来的尴尬,一起来看看吧

143人浏览   2024-04-15 09:47:19

我国最早搞土地有偿使用的地方是深圳。1987年9月,为了筹措城市建设发展资金,深圳市政府分别以协议和招标方式出让了两幅土地的使用权,从此,中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拉开了序幕。

但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深圳市政府当年的卖地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当时的法律规定,土地是不能买卖的。

于是,国家层面开始着手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定,国务院总理李鹏于1990年5月19日签发了第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才有了法律规定。

之前,深圳市的土地出让行为是参考香港政府实行的土地批租的做法。土地批租实际上是港英政府卖地的一种说法。因为,香港的部分土地当年是向清政府租用的,其租用期限为99年。所以,香港当局不能明目张胆地说卖地,只能说土地批租。

根据国家之前出台的法律法规的操作程序,法律法规的草稿通常都是由执法部门提出的。那年我在人民大学参与做课题期间,因课题是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立项的,所以,学校老师经常会请局里的业务处室领导来校指导研究工作,有几位领导就是直接参与起草国务院第55号令的,其中,有一位处长后来赴香港中英土地委员会任职。他们曾说到了几件趣事:

一是土地出让的表述问题。开始,也是套用香港的方式,叫土地批租,即将若干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批租的费用,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亦称土地价款,由用地者一次性交付。此外,每年使用者还要向土地出让人交纳使用金。以此来提醒土地使用者,你用的土地其所有权是国家的。但报批时,有人提出,土地批租的叫法带有殖民色彩,不可取。后来才改叫土地出让。

二是土地出让年限问题。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首先,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出让的只是使用权,那就要有出让年限;其次,土地出让年限的长短要和土地还原利率有关。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地价等于地租的资本化。当地租确定以后,地价的高底就由土地还原利率决定了。一般认为,商业用地的利润率最高,工业用地次之 ,而居住用地不考虑利润率,只考虑住宅的使用寿命。所以,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的处置。可有三种情况:其一,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其二,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这种情况主要是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该出让的土地,则该土地使用权就应由国家无偿收回。其三,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自然应当由国家无偿收回。

通过几十年的实践,已经感觉有不少实际情况很难操作。比如同一宗土地里,有不同的用途,出让年限不一样,使用期届满后,土地使用者要续出让的,怎么操作?

没办法,国家机关又出台司法解释,暂且规定,居住用地出让土地使用期届满后,可以自动续期,不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这样,早些年,有的地方为了降低土地出让金,部分居住用地没有按最高年限出让土地,对于这类情况也不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吗?还有其他用地出让期限届满后,怎么办?就要等下一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了。

其实,有识人士早已提出了建议,国家应该废除土地出让按用途划定不同年限的法律规定,而应该实行所有的土地出让年限都一样。这样,实际操作起来就简单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