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996人浏览   2024-02-28 11:30:57

近期,有不少人收到税务局发送的短信“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比例超过100%,需要进行更正。”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都有哪些?该怎么扣?

目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共有7项,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1.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3.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4.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6.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2023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