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制度改革是什么内容(国企三项制度改革政策脉络)
2022年作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攻坚之年、收官之年,也是纵深推进国企三项制度改革的关键之年。为科学系统地评估三项制度改革成果,有必要对国企三项制度改革的政策脉络全面了解。
三项制度改革,是指国务院针对国有企业的三项制度改革,包括:劳动、人事、分配;以及人事部三项制度改革:公务员制度、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工资福利。在国资国企领域内,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专指深化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改革。
回顾历史,国有企业的三项制度改革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探索起步阶段(1978-1993年)
1978年,国有企业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围绕搞活企业这个中心开启了改革之旅。初期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承包责任制、租赁经营制等,通过对企业放权让利,探索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引导国营单位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使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主体进入市场。
1987年,株洲市、青岛市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首批两个“劳动、人事、工资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开展以打破“铁交椅、铁饭碗、铁工资”为主要特征的三项制度改革,为全国国企改革树立了样板。
1992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赋予企业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与奖金分配权等14项经营自主权,初步提出要实现工人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工资能高能低的制度。
二、协同推进阶段(1993-2001年)
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
这一时期的三项制度改革,主要服务于企业资产优化重组、人员分流,并出台了一系列与三项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如1994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发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00年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取消国有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行政级别等。
三、全面推进阶段(2001-2013年)
2001年,原国家外经贸委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开始系统推进三项制度改革。
2003年9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市场化选聘中国联通、中国铝业、中国外运等六家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
2007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9年国资委出台《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0年发布《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总额管理模式由原先的“工效挂钩”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工效联动机制下预算管理模式。
四、深化改革阶段(2013年-至今)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三项制度改革。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1+N”政策体系逐渐完善,明确提出“选人用人机制”和“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方向,把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更加完善”作为一项重要改革目标。
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化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加强劳动用工的契约化管理,推进与效益紧密挂钩的内部薪酬制度改革,提出要加强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和对标管理等基础工作,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对中央企业推进三项制度改革提出具体要求,三项制度改革也进入了新的阶段,成为具有新目标、新内涵、新内容的新三项制度改革。
2020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切实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大力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加快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全面推进市场化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三项制度”改革的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凸显。
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一个重要论断,“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并就完善分配制度作出重要部署,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实现共同富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新时代新征程上,国有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完善分配制度,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