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83人浏览   2024-03-08 15:52:45


过失犯罪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所谓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因 过失所致的犯罪即为过失犯罪。犯罪过失的心理态度,不是普通的心理态度,而是与危害社会的结果紧密联系的一种心理态度。如果没有危害社会的结果

发生,犯罪的过失也就不存在;但是,如果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种 危害结果并未达到法定要求的程度,犯罪过失同样也是不存在的。可见,犯 罪过失与之联系的危害社会结果必须是达到一定的程度。犯罪的过失也具有是不同的。从认识因素看.一种是行为人应当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结果,而行为时没有认识,另一种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前者之所以没有认识,是因为“疏忽大意”;后者 虽然已经认识,之所以发生危害结果是因为“轻信能够避免”。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 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这一规定明确地揭示了过失犯罪的基本特征。从 刑法的这一定义可以看岀,构成我国刑法上的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当 具备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两个基本要素。这里的注意能力,是指行为人主观 上具备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的预见力,是过失犯罪成立的主观条件之 一,不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首先都必须具备主 观上的注意能力。如果行为人缺乏自己主观上的注意能力,在定罪时就可能 导致客观归罪,将一些无罪过的行为按照过失犯罪论处。因此,司法实践中 认定过失犯罪,如何正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是十分重要的。这里 的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负有刑法上的特定义务,作 为时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有无对社会的危害,不作为时应当注意自己是否没 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某种特定义务。

过失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行为人的认识能力与实际认识不一致。

在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下,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具有

认识能力,并且也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但是,因为疏忽大意,实际上在 行为时却没有认识,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而构成犯罪。在过于自信的心理 状态下,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已有认识,并且也能够防止这种 结果的发生,但是,因为轻信能够避免,行为时过高地估计了自己防止危害 结果发生的能力和条件,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构成了犯罪。

第二,行为人的应为行为与实际所为行为不一致。 '

在疏忽大意的情况下,行为人本应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但是由于认识 上的错误.却实施了不应当实施的行为。在过于自信的情况下,行为人本来 已知道自己应当做什么.但是由于过于自信,错误地估计了自己的力量和外 部条件.以致实施了不应当实行的行为。总之,都是应为与所为不一。

第三,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过失犯罪是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但是行为人主观上乂是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或者说.这种结果的发生是违背其本 意的。因此.对过失犯罪来说,行为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所造成 的客观危害结果.却是他所不希望发生或者是没想到会发生的。换言之,行 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是不一致的。过失犯罪总是以行为人的认识错误 为前提。错误的认识,导致了错误的行为;错误的行为,造成了违背行为人 意愿的危害结果。

一般认定构成过失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过失犯罪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 而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根本反对发

第二,过失犯罪只有当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存在过失犯罪。

第三,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负刑 事责任。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无论某一过失行为危害程度如何,都 不能构成犯罪。例如.过失毁坏公私财物,只要行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无 论毁坏财物价值多么大,都不能以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

从《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中可以明了地看出,我国刑法将过失犯罪明确地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 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时的主 观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两个主要特征: 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如果根本不应当预见,行为人主观上就没有罪过,也就没有刑事责任。 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负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责任。这种预见 责任,通常是国家对公民提出的职务上的要求或者法律上的义务。每个公民,只要是有某种特定职务或具备了法律所要求的条件,就具有与这种职务或法 定条件相应的预见义务。

判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不应当预见的标准是什 么,理论界看法不一致。一种是客观标准。主张以社会上一般人的水平为标 准来衡量。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结果.

行为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结果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 只要对这种专业知识具有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行为人也应该预 见到。另一种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自身条件, 如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水平、工作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等条件, 能够预见自己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的,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就是应当预 见。还有一种观点是以主观说为主的主客观结合说。即原则上应以主观说为判断应当预见的标准•但是,如果行为人预见能力特别强, 识水平时,应以一般人应否预见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的标准。

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应当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 客观环境结合起来考虑。有些行为人』按其本身的知能水平来说,能够预见 危险程度高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不能预见危险程度低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结果;有些行为人,在一般条件下能够预见某种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 果,但在某种特殊条件下,受客观环境的限制,却不能预见某种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结果。例如,在油库划火柴抽烟的危险性很大,在稻谷仓库划火柴抽 烟的危险性相对小一些。故实施前一行为的人预见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就大, 应当预见的义务就高。再如,白天在有人通行的地方锯树,就能预见致人死亡;但夜间在没人通行的地方锯树,就难以预见致人死亡。离开行为本身的 危险程度与行为时的客观环境,仅仅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显然不能得出 正确结论。

其次,应当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与客观要求联系起来进行考虑。法律、 法令、规章、准则,给人们提岀了客观要求,提岀了预见义务。但如前所说, 这种预见义务是针对一般人提出来的(如果是特殊行业中的预见义务,则是 针对该行为中一般人提出的义务),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就要将行为人的知 能水平与这种客观要求联系起来,看行为人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是否达到 了足以符合客观要求的程度。如果一般人能够根据客观要求预见危害结果, 而行为人知能水平决定了他不能根据客观要求预见危害结果时,行为人就是 不应当预见危害结果;反之,如果一般人不能根据客观要求预见危害结果, 而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决定了他能够根据客观要求预见危害结果时,行为人就 是应当预见危害结果。

刑法要求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里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理 解。因为过失犯罪中的危害结果是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故 这里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是刑法分则对过失犯罪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结 果。例如,过失杀人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某人 死亡这一具体的结果。当然,所谓具体的结果又是相对的,在危害公共安全 的过失犯罪中,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结果不一定是很具体的结果,但也必须 是刑法分则所要求的结果。因此,过失犯罪的结果法定性,决定了行为人所 应当预见的具体的危害结果。

第二,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谓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的当时,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导致的

危害结果以及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上没有认识到。

没有预见在作为或不作为的场合都可能发生。前者如电焊工违反防火规定, 在禁止明火作业区烧电焊引起火灾。后者如锅炉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 致使锅炉烧干引起爆炸事故。在行为当时条件下,客观上也确实存在可以供 行为人借以预见危害结果发生所需要的各方面条件,也即客观上具有预见结 果发生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尽到自己的应有注意义务或责任,将自己注意力的指向集中于自己所应当注意的事物或情况,就完全能够 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行为人此时之所以没有预见到,是因为他没有 尽到注意义务,这是由于粗心大意,马马虎虎,不认真负责而引起的。正因 为如此•行为人才应当对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因此,疏忽大意是这 种犯罪过失心理的重要特征,也是惩罚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主观根据。法 律规定惩罚这种过失犯罪,从客观方面看是因为行为人给社会造成了实际危 害后果;从主观方面看,就是要惩罚和警诫这种对社会利益严重不负责任的 疏忽大意的心理,防止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发生。例如,战士某甲擦枪时, 忘i己验枪,以致没有及时发现早些时候装入枪膛中的子弹,结果在擦枪过程 中不慎走火,将旁边一位战士打死。作为一名军人.某甲是了解擦枪前必先 验枪这一操作规程的。但在擦枪时,他由于粗心•恰恰忘记了这一点,因而 造成了危害结果,就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总之,有责任、有义务预见与可能预见是构成疏忽大意中的“应当预见” 所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预见责任或义务,即使能够预见,也不能 视为“应当预见气如果虽有预见责任或义务,但在具体情况下确实不存在对 特定危害结果的预见条件,即不存在预见可能性时・也不能视为“应当预 见”。只有在既有预见责任或义务,也有预见可能的情况下而没有预见已经发 生的危害结果时,才可能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2)过于自信的犯罪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过失犯罪时的主观心 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则不属 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有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 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犯罪直 接故意的心理态度,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 果发生。

所谓轻信可以避免,是指行为人经过对自己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有关条件分析之后得岀判断,认为危害结果可以避免,不会发生,譬如自恃技术 熟练、经验丰富或者认为可以凭借客观有利条件或他人的帮助-或者自己还 采取了一定的防止措施,认为能够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等,因而才去实施某种 行为。这种判断所依赖的主客观条件.虽然确实是存在的,但是,这些条件 对于避免发生危害结果的作用却没有像行为人主观想象的那么大,并不足以有效防止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之所以会“轻信”,因为一方面不切实际地过 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因素; '另一方面又过低地估计了行 为过程中可能出现促使危害结果发生的不利因素,从而低估了自己的错误行 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因而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例如汽 车司机某甲-明知在市区高速行车可能肇事•但他自信自己技术高超,经验刹车不及,导致两车相撞,使车上一人被撞死。在此案件中,某甲对于在市 区街道上高速开车可能肇事是有预见的,但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实 际上却未能避免。他对两车相撞后所发生的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就是抱着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