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简介
甲公司将名下房产出售给银行A以抵债,但始终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十年后,甲公司又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B。因债务人未偿还借款,银行B起诉,法院判决银行B可就案涉抵押房产优先受偿。银行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
专业分析
①银行B接受涉案抵押时并不知晓甲公司早已将抵押房产出售给银行A并实际使用,银行A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与银行B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涉案抵押物房产产权人始终是甲公司,依《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系物权变动重要公示方法,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公示前,则不动产买卖双方之间法律关系不具有公信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本案甲公司系诉争房产所有权人,其有权与银行B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将该争议房产予以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提醒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原则上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以便让不特定第三人得以知晓这种权利状况。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登记和变更登记作为权利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
物权的享有与变动以法定方式公示后,第三人如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的信赖也应受到保护,也即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此为公信原则。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但又不免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
公信原则包括几方面的内容:
(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被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或者“权利外观的证明力”。
(2)如权利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物权变动的效果足以对抗第三反之,如权利人未依法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若权利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相对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为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物权状态不符,相对人也受法律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208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