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在欧洲的历史过程

80人浏览   2024-04-14 16:32:55

分权是指将一州政府划分为“部门”,每个部门都有各自独立的权力和责任,使一个部门的权力不与其他部门的权力发生冲突。政府的典型划分为三个部门,有时称为政治三权模型,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它可以与议会制和半总统制中的权力融合进行对比不同部门之间,特别是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之间的成员和职能可能存在重叠。然而,在大多数非独裁司法管辖区,无论司法管辖区的权力是分离还是融合, 司法机构几乎从不与其他部门重叠。

分权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制衡来防止权力集中。权力分立模型常常不精确地与三权分立原则互换使用。虽然三元政治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分离类型,但有些政府的分支机构多于或少于三个。

古代欧洲

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首次提到“混合政府”或混合政府的概念,其中借鉴了古希腊城邦的许多宪法形式。在罗马共和国,罗马元老院、执政官和议会展示了波利比乌斯所说的混合政府的例子(《历史》,第 6 册,11-13)。波利比乌斯详细描述和解释了制衡制度,并认为斯巴达的莱库古斯建立了第一个此类政府。

以色列王国,以及后来的犹太王国,实行三权分立,包括行政/军事部门(Melekh/国王)、立法/司法部门(公会)、神职人员(利未人和祭司)。米勒赫、利未人和科亨的职位都是世袭的(尽管有一个程序可以在祭司种姓中选择科亨加多,即大祭司),而公会则由被任命的拉比和法官组成,他们通过学习获得其职位和虔诚。


混合政府的早期现代概念

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1509-1564)赞成在民主制和贵族制之间划分政治权力的政府制度(混合政府)。加尔文赞赏民主的优点,他说:“如果上帝允许人民选举自己的政府和地方法官,这将是无价的礼物。” 为了减少滥用政治权力的危险,加尔文建议建立几个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政治机构。加尔文及其追随者就这样抵制了政治专制主义并促进了民主的发展。加尔文旨在保护普通人的权利和福祉。

1620年,一群英国分离主义公理会教徒和英国圣公会教徒(后来被称为 神父)在北美建立了普利茅斯殖民地。他们享受自治,建立了两党民主政府制度。“自由民”选举了总法院,该法院具有立法和司法机构的功能,而总法院又选举了一名总督,总督与他的七名“助手”一起担任提供行政权力的职能角色。马萨诸塞湾殖民地(成立于 1628 年)、罗德岛州(1636 年)、康涅狄格州(1636 年)、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有类似的宪法——它们都分离政治权力。(除了普利茅斯殖民地和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外,这些英国前哨基地都在其民主制度中加入了宗教自由,这是人权发展的重要一步。

威廉·布拉德福德 (William Bradford ) 的《普利茅斯种植园》 (写于 1630 年至 1651 年间)等书籍在英国广为阅读。因此,殖民地的政府形式在母国是众所周知的,包括哲学家约翰·洛克(1632-1704)。他从对英国宪法制度的研究中推断出将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立法权应分配给几个机构,例如上议院和下议院)和行政权的优点。另一方面,联邦权力负责保护国家和君主的特权英格兰王国没有成文宪法。

三方制度

英国内战期间,议员们认为英国的政体由三个分支组成——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其中,第一权只拥有行政权,后两个权则拥有立法权。最早提出三权分立制度的文件之一是《政府文书》,由英国将军约翰·兰伯特于 1653 年撰写,并很快在保护国时期被采纳为英格兰宪法。该体系由一个立法部门(议会)和两个行政部门(英国国务委员会和英国议会)组成。护国公,所有人都是选举产生的(尽管护国公是终身选举的)并且互相监督。

英国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是司法权应与行政部门分开的想法。在此之前,国王复辟后、查理二世晚年和詹姆斯二世短暂统治期间(即 1680 年代)使用司法制度起诉反对派领导人。

第一份确立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之间权力分立原则的宪法文件是乌克兰酋长皮利普·奥尔利克(Pylyp Orlyk ) 于 1710 年撰写的《扎波罗热东道国权利和自由公约》和《宪法》。

约翰·洛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联邦权

约翰·洛克在其著作《政府两论》(1690)中阐明了孟德斯鸠三方体系的早期先驱。[在两篇论文中,洛克区分了立法权、行政权和联邦权。洛克将立法权定义为“……有权指导如何运用联邦的力量”(第二条,第 143 条),而行政权则意味着“执行已制定并保留的法律”。力”(第二条,第 144 条)。洛克进一步区分了联邦权力,其中包括“战争与和平的权力、联盟与联盟的权力,以及与联邦[之外]之外的所有人和社区的所有交易”(第二条,第 145 条),外交政策。洛克区分了单独的权力,但没有区分离散的机构,并指出一个机构或个人可以分享两项或多项权力。在这些因素中,洛克强烈主张“Autry for Action”,因为这些运动的范围和强度在形成权力集中的能力方面极其有限。例如,洛克指出,虽然行政权力和联邦权力不同,但它们通常合并在一个机构中(第二条,第 148 条)。

洛克认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联邦权,而行政权和联邦权是从属的。洛克认为立法机关是至高无上的,因为它拥有立法权;“或者能够为他人制定法律的事物,必须优于他”(第二条,第 150 条)。洛克认为,立法权的权威来自人民,人民有权制定和撤销立法机关:

当人民说我们将服从规则,并受这些人制定的法律管辖时……没有人可以说其他人应该为他们制定法律;人民也不能受任何法律的约束,除非这些法律是由他们所选择并授权为他们制定法律的人制定的。

骆家辉认为,立法权是有限制的。洛克说,立法机关不能任意治理,不能在未经被治理者同意的情况下征税或没收财产(参见“无代表不纳税”),也不能将其立法权转移给另一个机构,即所谓的“非授权原则”(第二条,第 142 条)。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度

孟德斯鸠

“三权制”这个词通常被认为是法国启蒙运动 政治哲学家 孟德斯鸠提出的,尽管他没有使用这个词,而是指权力的“分配”。在《法律的精神》(1748)中,[孟德斯鸠描述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政治权力分配的各种形式。孟德斯鸠的方法是提出并捍卫一种政府形式,其权力不会过度集中于单一君主或类似的统治者(这种形式当时被称为“贵族制”)。他将这一模式建立在罗马共和国宪法和英国宪政制度。孟德斯鸠认为罗马共和国的权力是分开的,因此没有人可以篡夺完全的权力。在英国宪政体系中,孟德斯鸠认识到君主、议会和法院之间的权力分立。

每个政府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部门处理依赖于国际法的事务;行政部门处理涉及民法的事务。

凭借第一个法律,王子或行政长官颁布临时或永久法律,并修改或废除已经颁布的法律。到了第二个阶段,他制定和平或战争、派遣或接待使节、建立公共安全并预防入侵。第三,他惩罚罪犯,或解决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后者我们称之为司法权,而另一个则简称为国家行政权。

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应该只行使自己的职能。他在这里非常明确: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治安法官手中时,就不可能有自由;因为可能会产生忧虑,以免同一个君主或元老院制定残暴的法律,并以残暴的方式执行它们。

再说一遍,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就没有自由。如果它与立法相结合,那么臣民的生命和自由就会受到任意控制;因为那时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法官与行政权力合并,他的行为可能会充满暴力和压迫。

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团体,无论是贵族还是人民,行使这三种权力,即颁布法律、执行公共决议和尝试解决问题的权力,那么一切都会结束。个人。

权力分立要求每个独立的权力有不同的合法化来源,或者来自同一来源的不同的合法化行为。如果像孟德斯鸠指出的那样,立法部门任命行政权和司法权,那么其权力就不会分离或划分,因为任命权附带着撤销权。

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君主手中,因为这个政府部门需要派遣,由一个人管理比由多个人更好地管理:另一方面,任何依赖于立法权的事情往往由多个人更好地管理比一个人。

但如果没有君主,行政权应该交给从立法机构中选出的一定数量的人,那么自由就会结束;由于某种原因,这两种权力将联合起来,因为同一个人有时会并且总是能够同时拥有这两种权力。

孟德斯鸠实际上明确指出,司法独立必须是真实的,而不仅仅是表面的。司法机关通常被视为三权中最重要的,独立且不受制约。

权利制衡

根据制衡原则,国家的每个部门都应有权限制或制衡其他两个部门,从而在国家的三个独立权力之间建立平衡。每个分支都试图阻止其他分支成为至高无上的分支,这构成了永恒冲突的一部分,这使人民免受政府的虐待。伊曼纽尔·康德是这一观点的倡导者,他指出,“即使是魔鬼国家,也能解决建立国家的问题”,只要他们拥有适当的宪法,使对立派系相互对抗。制衡的目的是维持分权制度,使每个分支保持其应有的地位。这个想法是,分离权力并保证其独立性是不够的,各部门需要有宪法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力免受其他部门的侵犯。在这种影响下,它于1787年被写入美国宪法。在《联邦党人文集》第 78期中,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引用孟德斯鸠的话,将司法部门重新定义为与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分开的政府部门。在汉密尔顿之前,美洲殖民地的许多殖民者都遵循英国的政治理念,认为政府分为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法官作为行政部门的附属机构)。

下面从美国宪法(特别是《联邦党人文集》第 51 条)的经验中得出的权力分立及其相互制衡的例子,也说明了适用于类似政府形式的一般原则:

但是,防止多个权力逐渐集中在同一部门的巨大保障在于,向管理每个部门的人提供必要的宪法手段和个人动机,以抵制其他部门的侵犯。与所有其他情况一样,在这种情况下,防御措施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必须用野心来对抗野心。人的利益必须与地方的宪法权利联系起来。这可能是对人性的反思,这样的设备对于控制政府的滥用行为是必要的。但政府本身不就是对人性最伟大的反思吗?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天使要统治人类,那么对政府的外部或内部控制就不再是必要的了。建立一个人治人的政府,最大的困难在于:首先必须让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其次,你必须让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其次,迫使它自我控制。

毫无疑问,对人民的依赖是对政府的首要控制;但经验告诉人类必须采取辅助预防措施。这种通过对立和竞争的利益弥补更好动机缺陷的政策,可以追溯到整个人类事务体系,无论是私人事务还是公共事务。我们在所有从属权力分配中都看到了这一点,其不变的目标是划分和安排几个办公室,使每个办公室都可以相互制衡,使每个人的私人利益都成为哨兵。超越公共权利。这些审慎的发明对于国家最高权力的分配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立法机关(国会议员)

通过法案;拥有广泛的征税和消费能力;规范州际贸易;控制联邦预算;有权以美国信用借钱(可能会被总统否决,但否决权可以被参众两院三分之二票数推翻)

拥有唯一的宣战权,以及筹集、支持和管理军队的权力。

监督、调查政府及其官员并制定规则。

法律规定联邦司法机构对宪法未规定的案件的管辖权。

批准总统签署的条约,并就总统任命联邦司法机构、联邦行政部门和其他职位(仅限参议院)提供建议和同意。

拥有唯一的弹劾权(众议院)和弹劾审判权(参议院);可以因重罪和轻罪而将联邦行政和司法官员免职

行政人员(总统)

是武装部队的总司令

执行国会的指示。

5月国会通过否决法案(但否决权可能会被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推翻)

执行国会授权的支出。

宣布紧急状态并发布法规和行政命令。

制定行政协议(不需要批准)并签署条约(批准需要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批准)

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联邦司法部门、联邦行政部门和其他职位。有权在参议院休会期间临时任命

有权“对针对美国的罪行给予缓刑和赦免,弹劾案件除外”。

司法(最高法院)

确定国会打算将哪些法律适用于任何特定案例

行使司法审查权,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确定国会如何将法律适用于争议

确定法律如何决定囚犯的处置

确定法律如何强制作证和提供证据

确定如何解释法律,以通过上诉程序以自上而下的方式确保政策的统一,但在个别案件中赋予低级别法官自由裁量权。酌情权的大小取决于审查标准,并由所涉案件的类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