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的危害与预防,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传销呢?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生活中,很多传销组织以直销的名义欺骗老百姓“入会”,让其缴纳会员费成为其会员,有些甚至真的有实体产品出卖,以至于普通大众往往难以判别其到底是合法的直销还是非法的传销。为了深刻理解传销,我们需要了解传销和直销的区别。
实际上,无论传销组织如何伪装,其盈利的模式不会变,无论其演技多么高超,早晚都要露出狐狸尾巴。传销组织的盈利模式一定是要求其会员拉人头并缴纳会费组成层级,即使存在实体商品的销售,其盈利模式也一定不是靠销售商品。只要把握住了这点,传销组织再善于伪装也不能得逞。除了传统的传销组织模式外,传销的形式也在随着人们的防范意识增强而发展。新型传销不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传销组织也开始利用网络发展传销活动,由于形式的多样,更让人防不胜防。但是只要记住,传销组织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让你缴纳会费拉人头组成层级骗取钱财这个重要特点,就可以避免卷入传销组织。
二、传销组织有哪些危害呢?
上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家卖磁性保健床垫的JapanLife公司在我国广东沿海登陆,在没有工商登记备案的情况下就开展传销业务,这是中国传销商业模式有据可溯的源头,传销活动在我国的发展已有三十余年的历史。虽然打击传销的活动从未停止,但是其依然猖獗。传销活动最大的危害不是对个人财产的损害,而是对人们精神、思想方面的毒害。很多传销受害者最后不仅有家难归,梦想破灭后甚至导致心理扭曲。在传销组织期间生活期间,传销组织会不停地给涉传人员灌输“金钱至上”“有钱就是成功”等观念,导致其人生观、价值观扭曲,许多人盲目追求财富,最终高不成低不就难以融入社会,甚至明知这是骗局也难回头。传销是社会的毒瘤,如若不根除,将严重影响社会健康发展的秩序。
三、如何避免被骗入传销组织呢?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资本运作、就业欺诈成为传销活动犯罪的新常态。比如通过贴招工宣传广告,或者发布资本运作信息等,骗取受害人的钱财。有的犯罪分子直接在网络上发布这些信息,让受害者主动参与;有的犯罪分子则利用国家政策,进行投资理财诈骗;甚至有的犯罪分子直接通过绑架行为控制求职者或者投资人,洗劫其个人钱财等。其实传销组织也有倾向的犯罪对象。一般有以下几类人员容易成为传销组织发展对象:小行业个体经商、做传统生意不成功的人;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刚毕业到社会急需就业的大学生;涉世不深、理财投资知识匮乏的人;对现有收入不满、想一夜暴富的人。所以,这类人群尤其要培养自己预防传销的意识。避免被骗入传销组织,除了我们开篇就说到的应清楚了解传销及直销的区别,深刻认识传销的特征外,我们还应深刻反思自己的思想与价值观,不给传销组织利用的机会。培养理性的投资心理和生活态度,这是最重要的。不能总想着“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不劳而获”。
四、万一被骗入传销组织后该怎么办呢?
当意识到自己被骗到了传销组织后,请拨打当地政府的打传办电话,进行举报。若证据充分,了解传销组织、领导者信息,达到《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即“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可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可以提供的线索包括:传销组织领导者的身份资料、通讯工具、银行账户、交通工具、QQ动态、微信讯息、居住地、活动地、转账汇款凭证、传销组织的人员结构网络图等。若发现自己的亲朋好友陷入传销组织的,应先确认其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再到公安机关及时报案,请求警方解救被非法拘禁的人员。
五、传销组织的罪与罚
是否只要参加了传销组织就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故构成传销罪的前提是传销组织中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超过三十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而且只对组织者、领导者进行刑事处罚,并非对所有的参与者都进行处罚。因为只有积极对传销组织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人才侵害了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的法益,而那些只是参与并未为传销组织的发展作出“贡献”的人也是受害者。